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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山东信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协会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持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信息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个人会员暂时不缴纳费用。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会员单位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四年的会费。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国家正规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新会员入会时,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会费缴纳方式可以为现金或银行汇款。

  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山东信息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开支范围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1.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2.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3.组织举办大型会议、行业调研、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4.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5.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6.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7.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

1.本会财务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2.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3.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4.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山东省民政厅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5.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6.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7.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法经山东信息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如有调整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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