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协会章程

 

山东信息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信息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DI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和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为主线,以建设网络强国为目标,着力增强我省信息化发展能力,着力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着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任务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山东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

第六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员、在本会及本会所属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八条 本团体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山东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我省信息化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有关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进我省政务信息化、商务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推进重点领域和产业的信息化进程;

(三)推动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和认证、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四)组织对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基本情况的市场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开展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信息化领域的产、学、研结合;

(六)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建设好相关网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

(七)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八)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选和认证工作;

(九)建立协会的信息网络,加强同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地方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我省相关社会组织的整体优势;

(十)建立与相关国际机构、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化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单位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单位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八)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

(四)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3~7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本团体可以设立轮值会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由会长主持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团体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审定本团体工作准则、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聘任相关机构负责人;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七)组织编制本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组织起草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山东信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修改后的山东信息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信息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协会